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粤教高函〔201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强校工程”以提升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能力为目标,积极推进各类改革项目,加大内涵建设力度,把学校办成国内一流的独立学院。
第三条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范畴参照广东省“创新强校工程”的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体制机制改革与协同创新、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同时鼓励和支持建设富有我校特色的自创性项目。
第四条 “创新强校工程”的所有项目均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实行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方法,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下设“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办公室,负责项目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创新强校工程”建设目标和任务,编制、审核、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二)按照广东省教育厅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制订学校“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建设目标和总体建设规划;
(四)制订和发布学校年度“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家(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评审,确定学校建设项目;
(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组织验收“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
(六)接受上级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书面报告;接受“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办公室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等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审查。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教育厅和学校 “创新强校工程”建设指南积极培育、申报项目。具体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办公室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各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立项;
(三)“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审定立项建议方案。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条 “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
第十一条 “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办公室依据项目建设进度于项目建设中期组织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在中期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办公室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措施进行处理。
(一) 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等几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验收结束后,由“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办公室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两年内申请项目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创新强校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确保“创新强校工程”的顺利实施。具体参见《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创新强校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