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创新强校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1-27   浏览次数:40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创新强校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新强校工程”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强校工程”资金,包括省财政厅拨付专项资金、合作单位配套资金和学校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建设以下几类及其相关项目:

(一)   体制机制改革与协同创新

(二)   学科专业建设

(三)   师资队伍建设

(四)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

(五)   科学研究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创新强校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统一规划、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绩效考评。

第四条 “创新强校工程”资金安排的绩效目标:学校办学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形成比较完善的协同创新机制和模式、充分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的数量、质量和结构更加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教师队伍建设规模、质量、结构协调发展,整体素质、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学科专业建设取得新突破;形成独具特色的发展模式,在国内独立学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第二章 资金的安排分配

第五条“创新强校工程”资金的安排按照竞争性分配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予以确定。“创新强校工程”办公室根据学校建设规划的总体思路和建设重点,确定协同机制改革创新、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资金预算。具体各建设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等竞争性分配方式,综合考核各学院建设规划和实施成效、学科与专业建设水平、师资队伍水平、人才培养情况和科研能力等因素,并考虑相关修正因素,确定资金预算。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创新强校工程”资金只能用于创新强校相关工作,包括协同机制改革创新,高水平大学及特色高校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第七条 “创新强校工程”资金支出包括: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维护费等。

(一)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指在“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中,用于引进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优秀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建立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国际交流合作费、绩效支出等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协同创新体系、学科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

(四)维修维护费。指用于与“创新强校工程”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八条 “创新强校工程”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交经费预算,经“创新强校工程”办公室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以作为支出审核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执行资金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创新强校工程”办公室审核“创新强校工程”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经费预算,开展资金绩效评价与考核,监督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创新强校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办法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