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遴选办法(试行)
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粤教高函〔201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确保“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规范、遴选科学,项目有序开展并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参照广东省“创新强校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体制机制改革与协同创新、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同时鼓励和支持建设富有我校特色的自创性项目。
第二条 “创新强校工程”按照“分类指导,分层遴选,重点突破,注重实效”的工作思路和“集中申报、统一遴选、好中选优”的原则组织项目遴选工作。
第三条 “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为学校专任教师,应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能组织项目团队完成“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研究内容。
(二)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高等教育领域相关意见和要求,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具体建设目标,且有使用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示范作用明显。
(三)此前已经获得省教育厅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主要建设内容已经完成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四条 “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程序
(一)“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办公室统一在学校政务平台发布项目申报公告、申报指南等相关文件。
(二)根据申报通知要求,项目负责人撰写申报书,项目所在单位进行初审、筛选、排序、签署推荐意见。
(三)“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接收各单位提交项目申报书。
第五条 “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评审程序
(一)“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办公室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形成初审意见。
(二)“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办公室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校内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开展评审。
第六条 “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的确立
(一)“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学校“创新强校工程”建设规划,确定当年立项建设方案。
(二)“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办公室校内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办公室申诉,由办公室提交给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 为确保“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科学、规范,特制定《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保障“创新强校工程”资金专款专用、达成绩效,特制定《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创新强校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